很多时候律师是不建议起诉,也就是所谓的打官司。
毕竟打官司打的其实还是证据材料,另外还要考虑一些其他情形。
首先,当事人的证据不足的,不建议打官司。
如果当事人拿着他的证据材料找我,我会在第一时间先看看证据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缺乏关键性证据,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如果有证人要联系证人确定证人是否能够出庭,是否还有其他能补充或者需要调取的证据,有些证据材料当事人本人可能无法调取,这时候就需要律师带着手续上有关部门去调取。
当事人如果证据不足,又无法补充,导致证据链缺失,起诉可能要面临立不上案,或者最终结果大概率是败诉的情况,我也不建议去打官司。
其次,当事人的纠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建议打官司。
民事案件的一般诉讼时效是三年,超过之后,所享有的权利丧失胜诉权,变为自然债权。
这时候去打官司可能面临立不上案件,即便立上案件,也会面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结果,自己还要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不划算,也没有什么意义。
所以建议当事人如果有纠纷的尽量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通过、发律师函、诉讼或者仲裁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以免因诉讼时效问题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维护。
最后,没有法定离婚事由第一次诉讼离婚的,也不建议打官司。
这种情形法官一般考虑到家庭稳定、社会和谐之类的,选择判决不准予离婚,这在实物操作中已经形成了惯例。
综上所述,上述情形来自我办案过程中的一点心得体会,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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