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窖囚禁6名女孩做性奴 人间恶魔 太可恨了

2011年9月,河南某地警方侦破了一起令人发指的性奴案。

一名公务员李某,在自己购买的地下室内挖了一个地窖,先后囚禁了6名坐台女当性奴,并组织她们卖淫、网上色情表演。

期间,两名女子被杀害并埋尸洞内。

案件回顾

李某是某地技术监督局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现年34岁(2011年),南阳市新野县人。

跟妻子育有一子。

他平时看起来是一个正常的公务员和家庭男人,但实际上却有着极端变态的心理。

2009年8月,李某在互联网上看到淫秽视频表演能赚钱,即产生拘禁卖淫女从事淫秽视频表演以获取非法利益之念。

因此在两年的时间里诱骗了6名女子到某地市西工区凯旋路附近的小区,长期囚禁,并进行性侵害。

李某在自己购买的地下室内挖了一个地窖,隐藏在地下6米深处,先通过一个3.4米深、有梯子的竖井,再通过一个4.7米长的横井才可进入地窖,竖井、横井直径约为50厘米。

其间,要经过装着锁具的6道铁门才能进入地窖。

如此之深,还有多达六七道的铁门,被囚禁的女孩儿即使大声呼叫,外面的人也根本不可能听到。

地窖不足20平方米,高2.43米,在距地面1.1米的地方,用木板隔成两层,上面是床,下面有液化气罐、煤气灶、热水壶等,电从外部接入,最多的时候,李某在这里囚禁了5名女子,吃喝拉撒的东西,由李某负责运进来或者清理出去。

6名被囚禁的女孩都是李某从某地市不同的KTV、小美容美发店、按摩店等场所诱骗,囚禁到地窖内的。

李某2009年8月份开始挖地窖,同年10月份骗来第一个女孩子,并强迫被骗来的女孩子参与挖地窖,最后一个女孩于破案前2个月被骗来。

6名女孩中的2名由于反抗,被李某于2010年下半年和2011年7月杀害后,埋在地窖内,警方已查明其中一名遇害女孩来自四川。

案件终于曝光是因为一名叫小晴的女子成功逃脱,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小晴向警方描述了自己和另外5名姐妹被诱骗绑架后,沦为大哥的性奴的经历。

其间,‘大哥’还杀了两个人。

小晴的话很快引起某地警方重视。

随后,警方解救了小美、丹丹、可可等女子,又陆续挖出两具尸体。

案发仅48小时后,某地警方成功将试图外逃的李某抓获。

案件争议点

这个案件涉及到多个法律问题和争议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李某的犯罪动机和心理状态如何评价?他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囚禁的女孩为何会对李某产生依恋甚至帮助他犯罪?她们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被囚禁的女孩的人格权、人身权和财产权如何得到保护和救济?她们是否可以向李某及其家属索赔?李某购买的地下室及其挖掘的地窖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其他业主或物业管理人的权益?李某组织被囚禁的女孩进行网络色情表演和卖淫活动是否涉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组织卖淫罪?如何认定其犯罪事实和证据?

法律分析

对这个案件进行法律分析如下:

李某的犯罪动机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他在互联网上看到淫秽视频表演能赚钱,就产生了拘禁卖淫女从事淫秽视频表演以获取非法利益之念。

他在两年的时间里诱骗了6名女子到自己购买的地下室内挖掘的地窖,并长期囚禁、性侵害、虐待、杀害她们。

他对这些女子没有任何感情,只是将她们当作工具和玩物。

他对自己的行为没有任何悔意和自责。

李某的心理状态是极端变态的,他有着强烈的控制欲、虐待欲和杀戮欲。

他不仅对被囚禁的女子进行性侵害,还经常用电棍、铁链、铁钩等工具对她们进行折磨,甚至将她们的头发、指甲、血液等作为纪念品收藏。

他还用手机拍摄了大量的犯罪视频和照片,以满足自己的变态心理。

他对两名反抗的女子进行了残忍的杀害,并将尸体埋在地窖内,以掩盖罪行。

他完全没有人性和道德,是一个丧心病狂的恶魔。

李某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者能够控制自己行为,但是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明显减低的人,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追究刑事责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李某的犯罪过程和手段来看,他是一个有预谋、有计划、有目的、有手段、有步骤、有后果的犯罪主体。

他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能够控制自己行为。

他在挖地窖、诱骗女子、囚禁女子、性侵害女子、虐待女子、杀害女子等过程中,都表现出了清醒的意识和冷静的态度。

他还采取了多种措施来隐瞒和逃避法律制裁,如设置多道铁门、使用假名、换手机卡、删除视频等。

这些都说明他是一个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囚禁的女孩为何会对李某产生依恋甚至帮助他犯罪?她们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根据警方和媒体的报道 ,被囚禁的女孩中有一些对李某产生了所谓的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即被害者对施暴者产生了同情和依恋。

她们不仅没有反抗或逃跑,还主动帮助李某挖地窖、诱骗其他女孩、参与网络色情表演和卖淫活动等。

她们甚至在被解救后还想念李某,称他是大哥、老公等亲昵称呼。

这种现象可能是由于她们长期受到李某的精神和肉体上的摧残,导致她们失去了自我意识和判断能力,只能依赖于李某来求生。

她们也可能是为了适应李某的要求,以换取一些生活上的优待或减轻受虐的程度。

她们的行为虽然有违法和不道德的成分,但是并不是出于自愿和主动,而是出于被迫和无奈。

因此,她们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而应当得到法律和社会的保护和帮助。

被囚禁的女孩的人格权、人身权和财产权如何得到保护和救济?她们是否可以向李某及其家属索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三章人格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权等人格权利。

自然人的人格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因自然人的身份、性别、民族、国籍、职业、学历、财产状况、婚姻状况等不同而有差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多人的;

(二)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

(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故意杀害他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四章民事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四章民事责任第二节损害赔偿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因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权等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伤残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为减轻损害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死亡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扶养的直系近亲属生活费;因伤残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四章民事责任第二节损害赔偿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因侵害他人身体权等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四章民事责任第二节损害赔偿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因侵害他人财产权等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价值。

综上所述,被囚禁的女孩的人格权、人身权和财产权都受到了李某的严重侵害,她们有权向李某及其家属索赔,并得到法律和社会的保护和救济。

李某购买的地下室及其挖掘的地窖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其他业主或物业管理人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筑物的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建筑物的业主对建筑物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物的业主对其专有部分的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建筑物的业主对建筑物内的共有部分,按照约定或者按照其专有部分的比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无法确定的,按照其专有部分的比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条规定,建筑物内的共有部分,除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外,不得改变原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内的共有部分需要维修、改造或者增设必要设施的,由业主会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内的共有部分需要维修、改造或者增设必要设施所需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或者按照其专有部分的比例负担。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无法确定的,按照其专有部分的比例负担。

综上所述,李某购买的地下室属于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他对其享有所有权。

但是他在地下室内挖掘地窖,改变了原状,且未经其他业主或物业管理人同意或批准,也未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费用和义务,因此他的行为是非法的,侵犯了其他业主或物业管理人的合法权益。

李某组织被囚禁的女孩进行网络色情表演和卖淫活动是否涉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组织卖淫罪?如何认定其犯罪事实和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为牟利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音像带、图片等淫秽物品或者以其他方式向他人提供淫秽电子信息服务等淫秽表演服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组织卖淫、强迫卖淫、介绍卖淫、容留卖淫或者以其他方法牟取卖淫所得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组织卖淫、强迫卖淫、介绍卖淫、容留卖淫或者以其他方法牟取卖淫所得数额巨大的;

(二)组织卖淫、强迫卖淫、介绍卖淫、容留卖淫或者以其他方法牟取卖淫所得,致使他人感染性病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卖淫、强迫卖淫、介绍卖淫、容留卖淫或者以其他方法牟取卖淫所得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组织卖淫、强迫卖淫、介绍卖淫、容留卖淫或者以其他方法牟取卖淫所得,致使他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组织幼女卖淫的。

综上所述,李某组织被囚禁的女孩进行网络色情表演和卖淫活动,既涉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又涉嫌组织卖淫罪。

其犯罪事实和证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认定:

(一)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被囚禁的女孩的陈述和证言;

(三)李某拍摄的犯罪视频和照片;

(四)李某使用的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

(五)李某从网络色情表演和卖淫活动中获取的非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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