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漫长的历史上,秦的刑罚是以残暴著称的,史书常常笼统概括,或碎片化阐释,都不够系统具体,缺乏说服力。
随着大量秦律竹简的出土,为系统梳理和具体分析秦国刑罚规定,提供了可能。
秦国刑罚规定从历史文献和已出土的秦律简文看,秦的刑罚大体可分为十三类:即死刑、肉刑、徒刑、笞刑、髡和耐刑、迁刑、赀刑、赎刑、废、谇、连坐、收、谪戍。
不仅这十三种刑罚轻重不同,在同一刑罚内,又按处死的方式、对肢体残害的部位、鞭笞多少、刑期长短、迁徙远近和赀罚金钱数目等,分为不同的等级。
秦律还规定,各种刑罚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两种、甚至三种结合使用。
1、 死刑。
秦简中的死刑分四种:一是戮。
《法律答问》曰:誉敌以恐众心者,戮。
戮者何如?生戮,戮之已乃斩之之谓也。
《周礼。
秋官。
司寇》解释说:戮,犹辱也,既斩杀又辱之。
可见,戮刑即是活着的时候让他受辱,受到耻辱以后再斩。
生戮与戮尸也是不同的。
戮刑是对生者而言,戮尸则是对死者。
二是弃市。
《法律答问》曰:士伍甲毋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
同母异父相与奸,何论?弃市。
弃市,刑人于市,与众弃之。
三是磔。
《法律答问》曰: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论?当磔。
磔刑,是碎裂肢体的刑罚,而且令其干枯不收。
四是定杀。
《法律答问》曰:疠者有罪,定杀。
定杀何如?生定杀水中之谓也;或曰生埋,生埋之异事也。
定杀,就是对患有恶疮疾病者,即麻风病的犯人,要抛入水中淹死。
一些史籍说秦国还有其他执行死刑方式,如族夷三族枭首腰斩车裂囊扑剖腹蒺藜以及凿顶抽筋镬烹等等。
2、 肉刑。
肉刑是斩人肢体,凿其肌肤,人为地造成受刑者生理残疾的刑罚。
秦简中有如下几种肉刑:一是黥。
《法律答问》曰: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
《说文》解释:黥,墨刑,在面也。
二是劓。
《法律答问》曰:盗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
劓刑,割去鼻子。
三是刖。
《法律答问》曰:五人盗,臧一钱以上,斩左趾有黥以为城旦。
刖刑,秦称斩趾或断足。
四是宫。
《法律问答》曰:臣邦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有罪当赎者,其为群盗,令赎鬼薪鋈足;其有府刑罪,赎宫。
《周礼。
司刑》曰:宫罪五百。
注:宫者,丈夫则割其势,女子闭于宫中。
3、 徒刑。
秦简中徒刑种类比较全,有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等等。
一是城旦舂。
《汉旧仪》曰:凡有罪,男髡钳为城旦,城旦者,治城也;女为舂,舂者,治米也。
二是鬼薪白粲。
《法律答问》曰:何罪当刑为鬼薪?当耐为鬼薪未断,以当刑隶臣及完城旦诬告人,是谓当刑鬼薪。
《秦律十八种》曰:……白粲操士攻(功),参食之;不操攻(功),以律食之。
《汉旧仪》解释说:鬼薪者,男当为祠祀鬼神伐山之蒸薪也;女为白粲者,以为祠祀择米也。
秦时鬼薪白粲这种刑徒不止伐薪择米,更多的是服劳役戍役。
三是隶臣妾。
《法律答问》曰:捕赀罪,即端以剑及兵刃刺杀之,何论?杀之,完为城旦;伤之,耐为隶臣。
《汉书。
刑法志》曰: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
在秦朝臣妾的身份是奴隶,男性叫做臣,女性叫做妾。
在秦简中,凡所见臣妾都是私家的,是私人所有的奴隶。
与之相对应的是隶臣妾,属于官府的奴隶。
隶臣妾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有由战俘而来的,有用钱买来的,如《告臣》爰书中就有私家卖奴隶给官府的例证;有奴隶的子女,如《法律问答》中某隶臣之妻因为不承认隶臣子而受到完为隶妾的处分便是例证;当然也有由犯罪及其家属被籍没而来的。
四是司寇。
《秦律十八种》曰:司寇勿以为仆养、守官府及除有为也,有上令除之,必复请之。
《法律答问》曰:司寇盗百一十钱,先自告,何论?当耐为隶臣,或曰赀二甲。
《后汉书》注曰:司寇,刑名也。
卫宏曰:司寇,男守备,女如作司寇。
《秦律十八种。
司空律》规定:毋令居赀赎责(债)将城旦舂。
城旦司寇不足以将,令隶臣妾将。
居赀赎责(债)当与城旦舂作者,及城旦傅坚、城旦舂当将司者,二十人,城旦司寇一人将。
司寇不够,免城旦劳三岁以上者,以为城旦司寇。
这这段话的意思是:不要让因欠赀罚和赎刑债务而居作服劳役的人监率城旦舂,当城旦司寇人数不足以监率的时候,可以让隶臣妾监率。
以劳役抵偿赀、赎债务的人应作城旦劳役的,或城旦傅坚和城旦舂应加以监管的,每二十人由城旦司寇一人监率。
如若司寇人数不够,可以把已服刑三年以上的劳役的城旦减刑为城旦司寇。
司寇本身也是犯人,是监管犯人的犯人,但司寇比他监管的犯人要自由些、劳动强度小些。
五是候。
《秦律杂抄》曰:当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审,皆耐为侯(候)。
以当耐为侯罪诬人,何论?当耐为司寇。
候与司寇皆为备守、监管,只是两者分工不同,候之刑罚比司寇略轻。
各类徒刑的具体刑期约为:城旦舂五——六年;鬼薪白粲四年;隶臣妾三年,司寇二年,候一年。
4、 笞刑。
笞刑,实际也是一种肉刑,但处罚较轻。
《秦律十八种》曰:城旦舂毁折瓦器、铁器、木器,为大车折輮,辄治(笞)之。
《秦律杂抄》曰:城旦为工者殿,治(笞)人百。
大车殿,赀司空啬夫一盾,徒治(笞)五十。
笞,荆扑,相当于鞭打,亦耻之。
5、 髡刑和耐刑、完刑。
《法律答问》曰:擅杀、刑、髡其后子,谳之。
当耐为隶臣,以司寇诬人,何论?当耐为隶臣,又系城旦六岁。
髡,剃头发;耐,剃鬓角(亦称完)。
6、 迁刑。
《秦律杂抄》曰:故大夫斩首者,迁。
吏自佐史以上负从马,守书私卒令市取钱焉,皆迁。
迁,放逐、贬谪。
在秦国规定判处迁刑的,不一定是很重的罪。
7、 赀刑。
《秦律杂抄》规定:军新论攻城。
城陷,尚有栖未到战所,告曰‘战围以折亡’,假者耐;敦长、什伍智弗告,赀一甲;伍二甲。
《效律》规定:公器不久刻者,官啬夫赀一盾。
《除吏律》载:除士吏、发弩啬夫不如律,及发弩射不中,尉赀二甲。
发弩啬夫不中,赀二甲,免,啬夫任之。
《说文》解释说:赀,小罚以财自赎也。
在秦律中,赀这种刑罚比较普遍,有赀甲、赀盾、赀徭、赀戍。
8、 赎刑。
《法律答问》曰: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皆赎黥。
《说文》说:赎,贸也……质也,以财拔罪也。
《朱熹》说:赎刑,使之入金而免其罪。
从秦简看,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可以用金钱赎免的,只有依法宣判为赎刑的,或具有一定身份的人犯了罪,才可以用金钱赎免。
9、 废刑。
《秦律杂抄》曰: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法(废)。
禀卒兵,不完善(缮),丞、库啬夫、吏赀二甲,法(废)。
废,即废除、取消其职务或身份。
废作为刑罚之一,它只适用于封建官吏、担任一定公职的人和王室成员等有爵的人。
废与免有区别,被免者,可被重新起用;被废者,则永不叙用。
如《秦律杂抄》云:任废官为吏,赀二甲。
10、 谇刑。
《秦律十八种》曰:狱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
《效律》曰:数而赢不备,直(值)百一十钱到二百二十钱,谇官啬夫。
《法律答问》曰:甲贼伤人,吏论以为斗伤人,吏当论不当?当谇。
又廷行事鼠穴三以上,赀一盾,二以下谇。
谇,《说文》解释为责让也,也就是申斥责骂。
这是秦国对犯赀罪以下的官吏的一种惩治,它相当于现代一些国家刑法中规定的训诫。
这种刑罚,乍看起来不见得比赀甲赀盾重,只不过是挨了一顿骂而已,其实不然。
因为它是一种刑罚,一旦被谇,便受到了刑事处分,便有了前科,如再犯罪就要受到加重惩罚。
秦律《封诊式》的许多爰书中,都标明无它坐罪,就是回答被告人过去是否犯过罪,是否有前科。
由此看来,秦对罪犯有无前科是很注意的。
11、连坐刑。
《秦律杂抄》曰: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各赀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
连坐,又称缘坐,指本人无罪因他人犯罪受牵连而入罪。
秦律规定同居连坐、什伍连坐、上下级连坐、保举人与被保举人连坐等等。
张晏曰:秦法,一人犯罪举家及邻伍坐之。
应劭曰:秦法,一人有罪,并坐其家室。
《史记。
蔡泽列传》曰: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
根据《法律答问》规定,在官府中任职的官吏和有大夫以上爵位的人,伍人犯了罪不连坐;知道别人犯罪,只要先告官,即使夫妻也不连坐;奴隶犯罪不连坐主人。
12、收刑。
《法律答问》曰:夫盗千钱,妻所匿三百,何以论妻?妻智(知)夫盗而匿之,当以三百论为盗;不智为收。
隶臣将城旦,亡之,完为城旦,收其外妻、子。
司马贞说:收录其妻子,没为官奴婢。
13、谪戍刑。
《史记●陈涉世家》记载: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适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
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
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
失期,法皆斩。
陈胜、吴广乃谋曰: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 秦朝没有服徭戍失期,法皆斩的规定,此为陈胜、吴广率戍卒起义的借口。
谪戍不同于赀戍,赀戍只是罚戍边,随罚期长短而定戍期,而谪戍一般则是终身戍边制。
秦律把逃避徭役与服役不足区分为逋事和乏徭两种情况。
《法律问答》云:何谓‘逋事’及‘乏徭’?律所谓者,当徭,吏、典已令之,即亡弗会,为‘逋事’;已阅及屯车食若行到徭所乃亡,皆为‘乏徭’。
秦朝为了防止服役者逃亡,专门制定了《捕亡律》,又有奖励捕亡者的种种措施,而被捕到的逃亡者一律以充谪戍,几乎终老屯戍。
汉承秦制,汉代有七科谪:吏有罪一、亡命二、赘婿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凡七科也。
谪戍之制即郡国中都有死罪系囚天下系囚天子死罪减一等以戍边之制。
可见,陈胜等戍卒是因严重犯罪而被谪戍,而谪戍一般又是终生戍边,戍边也须从事繁重的劳动,故陈胜等在绝望中选择了造反。
秦之刑罚的历史承继秦国刑罚规定,多数古已有之,有其历史必然性。
如连坐刑,夏启在《甘誓》中曾宣布:弗用令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成汤在讨伐夏桀的誓言中也有: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
《周礼。
秋官司寇。
序官》有罪吏,贾疏云:古者身有大罪,身既从戮,男女缘坐,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藁。
郑玄解释说:大罪不止其身,又孥戮其子孙。
再如赎刑,《尚书。
吕刑》: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非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
这里记载的是西周穆王时期的制度。
管子为增加齐国甲兵,实行轻过而移甲兵,制重罪赎以犀甲一戟,轻罪赎以鞼盾一戟,小罪谪以金分,宥閒罪。
又如徒刑,《周礼。
秋官》曰:司圜掌收教罢民。
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
任之以事而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
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
犯人要被罚作苦役,能改过的,按他们的罪行,居作一年、二年、三年之后释放,不能改过又逃亡的,杀掉。
秦法的进步意义从《法律问答》《秦律杂抄》中可以看出,与历史相比,秦立法的原则与精神体现出相当的合理性与宽刑主义。
有人从史料中统计出秦仅刑罚就有27种,如劳役刑有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侯等,肉刑有黥、劓、斩左趾斩右趾、宫等,死刑有参夷之诛、凿颠、抽胁、镬烹、腰斩、枭首、囊扑、磔、戮、坑、弃市、定杀等,而睡虎地简中记载的刑罚种类,远比夏、殷、周文明。
对此专门做过研究的陈抗生说,云梦秦简中记载的死刑案例仅5起,判处死刑的行为有誉敌而恐众者、唆使少年人犯罪、亲兄妹私通等几例。
其他多半是赀罪,也就是一种经济惩罚,赀的东西一般分四类,赀甲、赀盾、赀钱和赀徭役。
甲、盾都是保证国家战争时武器之用,徭役保证大量的劳动力,可见秦朝的法律惩戒,最终都会以保证充足的生产力为前提。
对囚犯的惩处,也多以不使囚犯丧失劳动力为标准。
比如从用刑的种类来看,赀:罚款,通常以甲、盾的价值来计量,或用罚劳作、罚戍边来冲替。
偷采人桑叶不值一钱,赀徭三旬,是用30天的强迫劳动来充罚。
交不出钱者,还有用赀戍,即以限期守边来充罚。
赎:用出钱的办法来赎已判之刑。
也可以用服劳役、守边来折算。
耐:又称完,剃去胡须、鬓毛以羞辱之,但保存头发。
髡:剃光头发,重于耐刑。
黥:墨刑,额上刺墨痕。
笞:鞭打责辱。
夏、殷、周法律比秦代法律严酷。
夏刑大辟二百,膑刑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商朝在夏刑的基础上有所损益,其法律之严酷,在商纣王时可见一斑。
都说周朝是礼乐文明,但仅从禁酒令看,法律也有严酷的一面。
对于群饮者,尽执拘以于周,予其杀;对殷民湎于酒者,先教育,若仍不遵从教令,也一样杀掉。
而且,在礼崩乐坏之前,统治阶级秉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成文法律藏于官府,由少数贵族官员掌握,并不向百姓公开,百姓犯了罪,由贵族担任的司法官员审理裁决,实际上如何处罚由贵族说了算,法律成了贵族的专利。
秦始皇时,随着法制的逐步确立,对夏商周易肉刑为中心的刑罚制度,做了一定改革。
增加了一些身体刑,大量使用流刑,逐步以髡刑赎刑代替肉刑,建立了生命刑、肉刑、自由刑、身体刑、财产刑相结合的庞杂的刑罚体系。
现代人看秦法,无疑很严苛甚至严酷,但放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审视秦法,秦法在很多方面却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比如,不杀战俘,罚作奴隶,强迫他们服劳役。
正如恩格斯在谈到奴隶制形成的时候曾经说:(奴隶制)甚至对奴隶来说,这也是一种进步,因为成为大批奴隶来源的战俘以前都被杀掉,而在更早的时候甚至被吃掉,现在至少能保全生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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